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2010年)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2010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申请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船舶识别号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报中国海事局撤销其船舶识别号,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