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2010年)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2010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未按本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或者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