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2010年)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2010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将船舶识别号记载在所核发的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和船舶检验证书等相关证书以及管理档案中。 海事管理机构在日常监督管理查验前款所述相应证书时,应当查验船舶识别号的记载情况。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