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2007年) 第二章 船舶签证 第二节 特别规定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2007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船舶签证 第二节 特别规定 第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短期定期船舶签证,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年度定期船舶签证。准予定期船舶签证的,还应当在船舶签证簿内注明签证的有效期限、航行区域或者航线。 短期定期船舶签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年度定期船舶签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限为12个月。 客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只能办理有效期限不超过1个月的短期定期船舶签证。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