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2007年) 第二章 船舶签证 第二节 特别规定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2007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船舶签证 第二节 特别规定 第十七条 办理定期船舶签证,除需要提交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证明其符合第十五条或者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