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2007年) 第二章 船舶签证 第二节 特别规定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2007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船舶签证 第二节 特别规定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船舶可以向船籍港所在地的交通部直属的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年度定期船舶签证取代航次船舶签证: 安全诚信船舶; 安装并按规定使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 在前1个年度签证期内按照规定递交进出港报告; 已经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船舶港务费交纳协议。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