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2007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可以申请短期定期船舶签证取代航次船舶签证:

在固定水域范围内航行的船舶;

定线航行的船舶。

在固定水域范围内航行的船舶,应当向对该固定水域有管辖权的任一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定线航行的船舶应当向航线始发港和终点港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分别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