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2007年) 第二章 船舶签证 第二节 特别规定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2007年) 第十九条 第二章 船舶签证 第二节 特别规定 第十九条 船舶超出定期船舶签证的有效期限、核定航区或者航线航行的,或者签证核定的其他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的规定申请航次船舶签证。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