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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 第十章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第五十七条 除公务船舶外,船舶登记机关按照规定收取船舶登记费。船舶登记费的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十八条 船舶登记簿、船舶国籍证书、临时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申请书以及其他证明书的格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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