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 第五十五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对船舶登记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十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