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2016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船舶不得使用下列名称:
与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但经有关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同意的除外;
与国家机关、政党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但经有关国家机关、政党同意的除外;
与国家领导人姓名相同的;
与政府公务船舶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
申请人户籍地以外的省、市简称加船舶种类组成的;
带有民族歧视性或者殖民主义色彩的;
有损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不良文化倾向的;
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使用的。
与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但经有关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同意的除外;
与国家机关、政党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但经有关国家机关、政党同意的除外;
与国家领导人姓名相同的;
与政府公务船舶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
申请人户籍地以外的省、市简称加船舶种类组成的;
带有民族歧视性或者殖民主义色彩的;
有损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不良文化倾向的;
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