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2013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货物运输或者沿海作业的船舶,投保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其他财务保证,其额度按照第六条所规定额度的50%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