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2010年) 第三章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机构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2010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机构 第十二条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对保险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在征求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意见后,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保险机构予以确定,并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