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2010年) 第三章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机构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2010年) 第八条 第三章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机构 第八条 中国籍船舶应当向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并公布的保险机构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并公布的保险机构以及境内银行等金融机构所出具的保函、信用证等其他财务保证。 第三章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