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2014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载运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和1万总吨以上的其他船舶,其经营人未按照规定签订污染清除作业协议的;
未取得污染清除作业资质的单位擅自签订污染清除作业协议并从事污染清除作业的。
载运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和1万总吨以上的其他船舶,其经营人未按照规定签订污染清除作业协议的;
未取得污染清除作业资质的单位擅自签订污染清除作业协议并从事污染清除作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