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2014年) 第六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2014年) 第六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防治船舶污染应急防备和处置的监督检查制度,对船舶以及有关作业单位的防治船舶污染能力以及污染清除作业实施监督检查,并对监督检查情况予以记… 第三十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船舶及其有关作业单位和个人存在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停止作业、强制卸载,禁止船舶进出港口、靠泊、过境停…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规定,船舶未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或者应急预案未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港口、码头、装卸…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规定,船舶和有关作业单位未配备防污设施、设备、器材的,或者配备的防污设施、设备、器材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予以警告,或者处2万元…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规定,发生船舶污染事故,船舶、有关作业单位迟报、漏报事故的,对船舶、有关作业单位,由海事管理机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规定,发生船舶污染事故,船舶、有关作业单位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的,对船舶、有关作业单位,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