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2014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2014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规定,船舶和有关作业单位未配备防污设施、设备、器材的,或者配备的防污设施、设备、器材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予以警告,或者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