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2011年) 第三章 专项验收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2011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专项验收 第十四条 负责专项验收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专项验收工作过程中征求港口、环保、设计等单位的意见。 专项验收应当对防治船舶污染设备和器材的配备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其是否符合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要求做出评价。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