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2011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申请专项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已经按照交通运输部的要求制定并实施了有关安全营运和防治污染管理制度;

已经按照交通运输部颁布的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配备了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设备和器材,并完成主要防治船舶污染设备和器材的调试工作;

提供配备的防治船舶污染设备和器材符合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要求并能够正常运行的说明材料;

已经完成专项验收申请报告,有关资料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