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2018年) 第三章 最低安全配员管理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2018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最低安全配员管理 第十五条 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时,必须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妥善存放在船备查。 船舶不得使用涂改、伪造以及采用非法途径或者舞弊手段取得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