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2018年) 第三章 最低安全配员管理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2018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最低安全配员管理 第十六条 船舶所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载明的船员配备要求,为船舶配备合格的船员。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