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2018年) 第三章 最低安全配员管理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2018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最低安全配员管理 第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核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时,除查验有关船舶证书、文书外,可以就本规则第六条所述的要素对船舶的实际状况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