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2018年) 第三章 最低安全配员管理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2018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最低安全配员管理 第十三条 在境外建造或者购买并交接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所辖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船舶买卖合同或者建造合同及交接文件、船舶技术和其他相关资料办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