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2014年) 第二章 最低安全配员原则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2014年) 第七条 第二章 最低安全配员原则 第七条 船舶在航行期间,应配备不低于按本规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所确定的船员构成及数量。高速客船的船员最低安全配备应符合交通部颁布的《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交通部令1996年第13号)的要求。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2006)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