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2014年) 第二章 最低安全配员原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2014年) 第六条 第二章 最低安全配员原则 第六条 确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应综合考虑船舶的种类、吨位、技术状况、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航区、航程、航行时间、通航环境和船员值班、休息制度等因素。 第二章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