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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2014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印制。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的内容,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国际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附录:一、 海船、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 二、 海船无线电人员最低安全配员表 三、 内河船舶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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