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2014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2014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