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2014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机动船舶的船员配备和管理,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对外国籍船舶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军用船舶、渔船、体育运动船艇以及非营业的游艇,不适用本规则。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