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2004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2004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附录1、附录2、附录3的内容,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国际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