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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试行)(2001年) 6

6 资源和人员

6.1 公司应当确保船长: .1 具有适当的指挥资格; .2 安全熟悉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 .3 得到必要的支持,以便可靠地履行其职责。 6.2 公司应当保证按照有关规定为每艘船舶配备合格并健康的船员。 6.3 公司应当建立有关程序,以便保证涉及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的新聘和转岗人员熟悉其职责,凡需在开航前发出的重要指令均应当标明并以书面形式下达。 6.4 公司应当保证安全管理体系内的所有人员充分地理解有关规定、标准和相关指南。 6.5 公司应当建立有关程序,以标识为支持安全管理体系可能需要的任何培训,并保证向所有相关人员提供这种培训。 6.6 公司应当建立有关程序,确保船员能够及时获得有关安全管理体系的信息。 6.7 公司应当保证船员在履行其涉及安全管理体系的职责时能够有效地交流。
5.2 目录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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