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试行)(2001年) 6.3

6.3 公司应当建立有关程序,以便保证涉及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的新聘和转岗人员熟悉其职责,凡需在开航前发出的重要指令均应当标明并以书面形式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