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2017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2017年) 第五十四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实施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船舶存在的缺陷与船舶检验机构有关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因船舶检验机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造成已签发检验证书的船舶存在严重缺陷或者发生重大事故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检验资格。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