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2017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2017年) 第五十五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由其所在机构或者上级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