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2017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2017年) 第五十三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船舶进出内河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船舶进出沿海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