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2017年) 第五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2017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船舶安全责任 第四十一条 航运公司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与防止污染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制度,对船舶及其设备进行有效维护和保养,确保船舶处于良好状态,保障船舶安全,防止船舶污染… 第四十二条 中国籍船舶应当建立开航前自查制度。船舶在离泊前应当对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和货物装载情况进行自查,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格式填写《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并在开… 第四十三条 船长应当妥善安排船舶值班,遵守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规定。 第四十四条 船舶应当遵守港口所在地有关管理机构关于恶劣天气限制开航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确保检验的全面性、客观性、准确性和有效性,保证检验合格的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件,并对出具的检验证书负责。 第四十六条 配备自动识别系统等通信、导助航设备的船舶应当始终保持相关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准确完整显示本船信息,并及时更新抵、离港名称和时间等相关信息。相关设备发生故障的,…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对船舶进行船舶安全监督。 第四十八条 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船舶安全监督时,船长应当指派人员配合。指派的配合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按照要求测试和操纵船舶设施、设备。 第四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通过抽查实施船舶安全监督,不能代替或者免除航运公司、船舶、船员、船舶检验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船舶安全、防污染、海事劳工条件和保安等方面应当履行…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