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2017年) 第五章 船舶安全责任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2017年) 第四十八条 第五章 船舶安全责任 第四十八条 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船舶安全监督时,船长应当指派人员配合。指派的配合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按照要求测试和操纵船舶设施、设备。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