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2017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故意损毁、伪造、变造、租借、骗取和冒用《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