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2017年) 第四章 船舶安全监督 第三节 船舶安全缺陷处理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2017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船舶安全监督 第三节 船舶安全缺陷处理 第三十七条 除海事管理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收缴《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或者在上述报告中进行签注。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