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2017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除海事管理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收缴《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或者在上述报告中进行签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