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2009年) 第二章 船舶安全检查和处理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2009年) 第七条 第二章 船舶安全检查和处理 第七条 从事船舶安全检查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船舶安全检查知识和技能,并取得相应等级的船舶安全检查资格证书。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配备足够、合格的船舶安全检查人员和必要的装备、资料等,以满足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的需要。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