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2009年) 第八条

第八条 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

船舶配员;

船舶和船员有关证书、文书、文件、资料;

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

载重线要求;

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

船舶保安相关内容;

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中国籍船员所持适任证书所对应的适任能力;

船员人身安全、卫生健康条件;

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际公约要求的其他检查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