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2009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定的选船标准以及国际公约、区域性合作组织的规定,结合辖区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对等、便利公开、重点突出的原则,合理选择船舶实施安全检查。

经海事管理机构检查的中国籍船舶或者经《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成员当局检查的外国籍船舶,自检查完毕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再进行检查,但下列船舶除外:

客船、油船、液化气船、散装化学品船;

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故的船舶;

被举报低于安全、防污染、保安、劳工条件等要求的船舶;

新发现存在若干缺陷的船舶;

依选船标准核算具有较高安全风险指数的船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检查的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