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2009年) 第二章 船舶安全检查和处理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2009年) 第六条 第二章 船舶安全检查和处理 第六条 船舶安全检查,应当由至少两名安全检查人员于船舶停泊或者作业期间实施。 禁止对在航船舶进行安全检查,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