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2009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2009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船舶申请复查的,应当按照规定交纳复查费用并负担相应的交通费用。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