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2009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2009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缺陷,是指船舶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等不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和我国缔结、加入的国际公约要求的情况。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