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201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船舶从事下列作业活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规定,取得海事管理机构的许可,并遵守相关操作规程,落实安全和防治污染措施:
在沿海港口进行舷外拷铲、油漆作业或者使用焚烧炉的;
在港区水域内洗舱、清舱、驱气以及排放压载水的;
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的;
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的。
在沿海港口进行舷外拷铲、油漆作业或者使用焚烧炉的;
在港区水域内洗舱、清舱、驱气以及排放压载水的;
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的;
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