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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船员注册的变更和注销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员应当在6个月内向管理本人注册档案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员注册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注销船员注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申请人被依法吊销船员服务簿的,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予重新注册。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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