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章 船员注册的变更和注销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船员注册的变更和注销 第十二条 申请人被依法吊销船员服务簿的,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予重新注册。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