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章 船员注册的变更和注销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条 第三章 船员注册的变更和注销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员应当在6个月内向管理本人注册档案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员注册变更手续: 船员服务簿中记载的事项发生变化; 相貌发生显著变化。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变更情况在船员服务簿中作相应记载或者换发新船员服务簿。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