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2013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船员服务机构在提供船员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停《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的处罚。

本规定所称“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是指船员服务机构的下列行为:

未向社会公布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

重复或者超过标准收取费用,或者在公布的收费项目之外收取费用;

未将船舶配员服务协议的相关内容告知有关船员的;

克扣按照船舶配员服务协议应当支付给船员的劳动报酬的;

有其他欺诈船员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