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2013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2013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船员服务机构未将其机构信息、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姓名、所服务的船公司和船舶的名称、所属国家等情况定期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